人寿保险,简称寿险,是人身保险的一种。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,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,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。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,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。
在中世纪,各种行会盛行,德国的“扶助金库”,英国的“友爱社”,荷兰和法国的“年金制度”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。英国苏格兰长老会教士罗伯特.华勒斯(Robert Wallace)与亚历山大.韦伯斯特(Alexander Webster)在1744年建立的“苏格兰教会牧师遗孀基金会社”(演变成今日苏格兰遗孀基金)等保险组织,使人寿保险企业化。
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:保险人、被保险人、投保人和受益人,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,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同一个人。例如,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,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;但如果张三的妻子李四经张三同意给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,李四是投保人,张三是被保险人。保险人和投保人构成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,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。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人是受益人。受益人是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人。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,对自己是否受益无法自行决定,而是被投保人选定,投保人若要变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,而受益人则必须接受这个变化。
人寿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,是一个指定承担风险的期限和条件的法律合同。在责任免除中约定了包括自杀条款在内的一些限制条款。自杀条款规定,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后一定时间内(通常是一年或两年)自杀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。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有一个观察期(通常是两年),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期间之内去世,保险人有一种法定权利决定是给付保险金还是退还保险费。